112年度建字第279號
原 告 贊洲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40,9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4,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