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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1號
原      告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 
訴訟代理人  梁峻銘 
被      告  亞洲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並請注意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失權效規定:
  ㈠附表所載報價日期(見本院卷第15頁),是否為原告提出報價單予各案場設計師、監工之時間?提出方式係當面交付或以何方式提出?並應檢附主張所憑之證據資料。
 ㈡本件施工案場臺北市松山區、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新莊區、桃園市八德區負責設計師之姓名及聯繫地址。
 ㈢原告本件據以請求貨款之報價單內容(見本院卷第37至55頁),業經被告或被告授權之各案場設計師、監工簽認或同意之所憑證據資料(請依前開施工案場逐一說明並提出對應之佐證資料)。
  ㈣就已完成付款之新北市泰山區、三重區案場,兩造間報價具體流程為何(如原告是向何人提出報價單,並經何人確認報價內容等),並應一併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㈤如有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具體聲請調查事項。
四、被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並請注意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失權效規定:
 ㈠就已完成付款之新北市泰山區、三重區案場,兩造間報價具體流程為何(如原告是向何人提出報價單,並經何人確認付款等),並應一併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㈡如有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具體聲請調查事項。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