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桃新電器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華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7萬9,027元本息,是
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17萬9,0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8,723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