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292號
被 告 雲鼎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4萬6478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1頁),
嗣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36萬374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㈡第8頁),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萬24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合計5萬995元,尚應補繳13萬1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