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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藹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益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5萬6,746元本息(主文第1項),及將判決附件1所示本票返還予被上訴人(主文第2項),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是其上訴利益即為主文第1、2項金額合計1,850萬6,746元(即275萬6,746元+本票金額1,5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9萬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