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319號
原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王惇信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威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9萬3779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
嗣追加請求被告返還保證票,並表明係依
兩造間契約第2.3條「訂金:30%,合約簽訂時請領訂金,需提供同等金額公司保證票」約定,酌兩造約定契約總價為1628萬9700元,則該保證票金額為488萬6910元(計算式:00000000x30%=0000000),與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519萬3779元合併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8萬68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7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合計5萬2480元,尚應補繳4萬8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