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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3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350號
原      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璋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法定清算人
            柯麥可  
            羅佑珍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判決主文應補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建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就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萬45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僅判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萬717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2日(按此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漏未駁回原告其餘之訴其餘假執行之聲請,本院前揭判決既就此部分漏未判決,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