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375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7,287元【計算式:40萬7,287元+35萬元=75萬7,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