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47號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極鼎建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極鼎建聯有限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即為本院前開判決被上訴人勝訴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7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 元,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