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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9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
被告
萬代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文欽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吳烈俊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江宇軒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
承攬
報酬
等事件,
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萬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