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王芝楓
被 告 群星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聯億有限公司
被 告 正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元超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8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113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選任朱健興律師於
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為
被告群星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人已預納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本院收據
可稽(見113年度聲字第597號卷第3頁),
嗣經本院核定朱健興律師為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2萬2000元,是原告溢繳8000元,
爰依職權裁定返還
上開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
費8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