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基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