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江雄)
王雪娟律師
吳宜璇律師
被 告 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
兩造103年10月14日訂立工程合約第29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4頁),則依兩造之合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第一審之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