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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你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前名稱:你你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倩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昱潔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外,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0號第一審裁判(下稱原判決)提出上訴,未具繳納裁判費,且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請求原判決廢棄等語,然原判決有本反訴且均為一部勝敗之裁判,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其程式自有欠缺。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倘上訴人就於第一審判決本訴、反訴各自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請求改判,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0,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204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26萬2,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38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4萬5,742元【計算式:2萬1,204元+2萬4,538元=4萬5,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上訴範圍金額不同亦應自行計算於期限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