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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邱浩銘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被      告  藝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灃承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