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大輪食代有限公司
高紫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反訴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於原審提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履行
兩造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簽訂之買賣合約書時,就油脂截留槽之施作有瑕疵,經通知而未補正該瑕疵,依法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重新施作「油脂截留槽」及其管線費用新臺幣(下同)41萬1,180元以及停止營業的損失82萬9,000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4萬0,180元,及自民事答辯
暨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見原審卷第76頁),依其反訴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
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第一審反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