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抗字第283號
抗 告 人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兼
蔡枝春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112年度司票字第134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依卷內資料及兩造主張之意旨逕為裁判。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當事人未依提出抗告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
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裁定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第5項即明。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
經查,抗告人提出抗告,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