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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5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098號
聲  請  人  陳韋伶 
代  理  人  吳秉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寶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5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且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