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救字第5098號
聲 請 人 陳韋伶
相 對 人 寶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53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依
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
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