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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5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398號
聲  請  人  嚴盛煌 

代  理  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星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2年度勞訴字第3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附表:更正部分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9行至第10行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2年度勞訴字第226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2年度勞訴字第323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0行至21行
112年度勞訴字第226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112年度勞訴字第32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