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救字第6175號
聲 請 人 李詩雄
監 護 人 李惠鳳
相 對 人 松楙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112年度重
勞訴字第60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於本院112年度重
勞訴字第6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