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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6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80號
聲  請  人  王志生 

相  對  人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相  對  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相  對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9號卷第9至13頁),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