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救字第6180號
聲 請 人 王志生
相 對 人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2 人
相 對 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相 對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殷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9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
本案之民事
起訴狀甚明(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9號卷第9至13頁),另依
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