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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6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97號
聲  請  人  陳君瑋 
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元愷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安愷居家長照機構

負  責  人  蔡秉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受理案號:本院112年度消字第50號),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並准予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該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見本院112年度消字第50號卷第65頁)以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115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