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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7號
原      告  李定陸
被      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煇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謝佳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國煇為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判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3年9月20日向經濟部申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為陳國煇等,經獲准於113年10月4日變更登記,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消上字第19號卷附經濟部113年10月4日函及所附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113年12月30日聲明承受訴訟狀等可稽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