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27號
原 告 李定陸
謝佳凌律師
本件應由陳國煇為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判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3年9月20日向經濟部申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為陳國煇等,經獲准於113年10月4日變更登記,並據其
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消上字第19號卷附經濟部113年10月4日函及所附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113年12月30日聲明承受訴訟狀等
可稽,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