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33號
原 告 林文政
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被 告 達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翊瑋
被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訴訟代理人 童雯眴律師(113.12.03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林品君律師
董瑜絹律師(114.7.18 終止委任)
被 告 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文娟
被 告 邱明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凱達律師
郭庭佑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