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6號
原 告 陳有慶
複 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被 告 天邁興業有限公司
康皓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凌正峰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事實待釐清,應傳喚證人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調科技佐吳聖皓、證人即原告配偶黃翔欣,以及函詢其他機關、囑託鑑定,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