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天邁興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陳有慶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判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0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