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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子聖 


代  理  人  王妍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興麗窗飾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李忠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子聖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子聖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案卷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