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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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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麥仁華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玉芬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10頁第4行「3713萬304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721萬2631元」。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