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徐崇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達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查
上開追加之訴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