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葉珠華
葉寶華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徵收費用;第14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受
監護宣告之人葉耀華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後14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於113年1月10日親自收受送達後,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處答詢表各1件在卷
可憑,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