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張銘仁
應 受 監
護宣告之人 張陳金雲(已死亡)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張陳金雲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陳金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2月13日死亡,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