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三食櫃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第13條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其
所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451元,應徵
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