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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你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楙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 112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
    ,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