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你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楙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 112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稽 ,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