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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健安 


被  上訴人  陳纓聖(即陳纓賢之承受訴訟人)

            陳纓元(即陳纓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屬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本院認有通知視同上訴人到庭之必要,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