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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張榮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被  上訴人  吳子嘉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4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經營YouTube網路平臺之「董事長開講」公開頻道(下稱系爭頻道),擔任系爭頻道影片之主講人。上訴人明知系爭頻道未安排自己人抖內(即捐款之意),竟於民國111年8月28日,在「PTT實業坊」網路平臺之「HatePolitics」公開看板,以代號「ReeJan」故意發表附表一編號2所示含有「董事長開講的抖內  是安排好自己人抖的」等語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足使閱聽大眾質疑被上訴人經營系爭頻道之努力,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20萬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Youtube代號「Huu 02」之網路使用者前於110年9月4日,在被上訴人所經營之系爭頻道直播聊天室捐款,由「Huu 02」帳號旁顯示板手圖樣,代表其係被上訴人於系爭頻道指派或授權之頻道管理員,可知系爭頻道係由自己人「Huu 02」於直播聊天室捐款;另與被上訴人女兒、女婿使用相同名稱之網路使用者,亦數次在系爭頻道直播聊天室捐款,足見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為真實,無捏造不實言論之不法侵權行為。上訴人因見附表一編號1所示文章內容,依據上述事實加入此公共議題討論,回文發表與被上訴人經營系爭頻道妥性相關之系爭言論,主觀上自無損害被上訴人名譽之故意或過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息,並依職權宣告准、免假執行,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為:上訴駁回(被上訴人未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此部分屬本院審理範圍)。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第226、233頁):
㈠、被上訴人經營YouTube網路平臺之系爭頻道,並擔任系爭頻道影片之主講人(見原審卷第15頁)。
㈡、上訴人於111年8月28日下午6時29分8秒,在「PTT實業坊」網路平臺之「HatePolitics」公開看板,以代號「ReeJan」發表系爭文章,回應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題「【新聞】挖出鄭寶清御用網軍?四叉貓臉書爆大料」之文章。
㈢、Youtube代號「Huu 02」之網路使用者前於110年9月4日,在被上訴人所經營之系爭頻道直播聊天室捐款,且其在直播聊天室有板手之會員徽章,代表其為直播聊天室之「管理員」。
五、本件爭點:
    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負賠償責任(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有無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㈠、本件「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基本權衝突權衡?
㈡、上訴人就系爭言論有無盡其客觀合理查證義務?  
六、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基本權衝突權衡: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誹謗罪不盡相同,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係為調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俾使各種法規範在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是上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判決)。
 2.次按,言論自由可分為「客觀事實陳述」與「主觀意見表達」,「客觀事實陳述」得以驗證真偽,「主觀意見表達」則係個人對於事物之主觀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偽之問題。又「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甚明。而上開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言論真實性抗辯」規定,係指「相對真實」,表意人就涉及公共利益之事,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其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其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有該規定之適用(參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第74、79、87段)。
 3.至於表意人事前查證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之判斷,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具體個案之事實,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身分、名譽侵害之程度(表意人指摘或傳述誹謗言論之方式、散布力與影響力、所為言論對被指述者名譽之毀損方式、程度與影響範圍)、所涉言論內容之公共利益大小(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時效性與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及查證對象等,綜合判斷之(參考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林子儀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第77段)。
 4.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部分,涉及被上訴人在YouTube網路平臺所經營之系爭頻道,有無安排自己人捐款。而系爭頻道有無安排自己人捐款,無涉個人對於事物之主觀價值判斷,為單純得以驗證真偽之客觀事實陳述,揆諸上開說明,倘上訴人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其為真實,但事前有經合理查證,且依上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亦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自已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上訴人就系爭言論已盡其客觀之合理查證義務:
 1.參諸YouTube網站之「管理YouTube聊天室的超級留言和超級貼圖」說明,載明:「(查看觀眾購買的超級留言與超級貼圖)在聊天室訊息串中,超級留言與超級貼圖會顯示為彩色的聊天訊息和動畫圖片。觀眾購買超級留言或超級貼圖後,他們的個人資料相片就能在聊天室訊息串中置頂顯示一段時間,確切時間長度取決於觀眾的購買金額。…」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而「聊天室徽章可用於識別直播主和管理員的身分。…」,亦有YouTube聊天室徽章說明為憑(見本院卷第78頁)。
 2.觀之上訴人所提系爭頻道之YouTube影片,可見附表二所示影片時間,有附表二所示聊天室內容,且右側聊天室將YouTube代號「Huu 02」使用者、「Pamela Wu」使用者之聊天室訊息顯示為彩色,該等代號下方則顯示30元至150元不等金額,代號個人資料相片與上開金額並置頂,有YouTube截圖可稽(見本院卷第119至207頁),則依上開Youtube說明,代號「Huu 02」之使用者為系爭頻道之聊天室管理員,其於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3所示時間,合計共購買超級留言13次;代號「Pamela Wu」之使用者則於附表二編號9所示時間,購買超級留言1次。
 3.復依YouTube管理聊天室(電腦)之說明:「啟用聊天室之前-指派管理員:你可以指派信賴的人擔任管理員,…管理員可幫你審查及管理使用者對影片發布的留言,或是觀眾在直播聊天室中傳送的訊息。」、如何使用管理工具(電腦)之說明:「…管理員分為兩種:一般管理員和進階管理員。一般和進階管理員都可以執行以下操作:前往頻道:…。移除:…。暫時禁止觀眾發言:…。在這個頻道中隱藏使用者:…。審核可能含有不當內容的訊息:…」(見本院卷第113至115頁),信YouTube聊天室管理員係由頻道經營者指派,負責審查、管理影片留言及聊天室訊息。
 4.參以YouTube代號「Huu 02」使用者於附表二編號10至13所示時間購買超級留言後,「董事長開講」小編即回應:「感謝@Hsu育仁斗內支持!!!」,代號「Pamela Wu」使用者亦於附表二編號9所示時間購買超級留言,有系爭頻道YouTube截圖可佐(見本院卷第175、182至183、190至191、198至199、206至207頁);而依上訴人所提臉書截圖,被上訴人之女、女婿於社群軟體臉書之暱稱分別為「Pamela Wu」、「許育仁」(見本院卷第212至214頁),YouTube代號「Huu 02」之使用者為系爭頻道之聊天室管理員,其與代號「Pamela Wu」之使用者於系爭頻道聊天室分別購買13次、1次超級留言,復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聊天室管理員係由系爭頻道經營者指派,負責審查聊天室訊息,已詳如前述,被上訴人對此亦不爭執,則上訴人依「Huu 02」、「Pamela Wu」使用者購買超級留言之紀錄,對應被上訴人女兒、女婿之臉書暱稱,發表系爭頻道有安排自己人捐款之系爭言論,自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之情。
 5.又考量上訴人係在PTT臺灣電子佈告欄內之看板「HatePolitics(政治黑特版)」發表系爭言論,該場域本身主要即係供大眾討論政治議題、抒發對政治之不滿,發表言論者並可自由編輯、刪除文章,訊息散布範圍侷限於觀覽該看板文章之使用者,言論傳遞之速度與影響力非鉅;系爭言論復涉及系爭頻道經營者有無安排人員捐款、刻意營造多數人贊同其觀點之假象,進而影響、操弄言論之重大公共議題,故上訴人依據附表二所示之超級留言及被上訴人女兒、女婿之臉書暱稱,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系爭言論內容為真實,揆諸首開說明,上訴人已盡其事前合理查證義務,無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故意或過失,自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七、結論:
  上訴人就系爭言論已盡其事前合理查證義務,主觀上並無故意、過失,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20萬元及自111年9月1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上開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顯有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明確,上訴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一:
編號
貼文者
文章內容
證據頁碼
1
代號omanorboyo
挖出鄭寶清御用網軍?四叉貓臉書爆大料
PTT網路紅人「四叉貓」(劉宇)關心政治,時常在網路上PO出政治人物的爆料,他先前爆料指出,鄭寶清發文後有大量假帳號去幫忙聲援,今日又PO文表示,鄭寶清御用網軍是「龍盛雲控有限公司」,並陳述相關的證據證明。
劉宇補充,…還有他曾在臉書提到的「華董」是民眾黨宜蘭黨部主委李偉華,李偉華跟吳子嘉有個節目叫做「董事長開講」,劉宇懷疑「應該也是找龍盛雲控幫衝流量和灌讚,…」…

原審卷第17頁
2
上訴人
我很早就有公開說過
董事長開講的抖內
是安排好自己人抖的(即系爭言論)

吳董找過我
我一直勸他不要這樣搞
所以就無法合作
這是當時的故事
原審卷第17頁

附表二:
編號
影片時間
聊天室內容
證據頁碼
1
110年8月14日影片時間17分36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30元,並留言:「吳董加油!!」
本院卷第124頁
同日影片時間49分51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75元,並留言:「吳董放輕鬆點!!!別這麼嚴肅輕鬆講就好」
本院卷第125頁
2
110年8月15日影片時間1分6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75元,並留言:「加油!!講出政客的秘辛」
本院卷第132頁
3
110年8月21日影片時間10分15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75元,並留言:「環球時報…每週固定來斗內!!」
本院卷第138頁
4
110年8月22日影片時間19分19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100元,並留言:「剛地震啊,祝大家平安,全球平安…」
本院卷第144頁
5
110年8月28日影片時間31分45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75元
本院卷第150頁
6
110年8月29日影片時間5分52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75元,並留言:「弊案弊案!!!」
本院卷第156頁
7
110年9月4日影片時間9分13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100元
本院卷第162頁
8
110年9月18日影片時間8分43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100元,並留言:「中秋節快樂!」
本院卷第168頁
9
110年10月2日影片時間22分35秒
YouTube代號「Pamela Wu」購買超級留言170元
本院卷第175頁
10
110年10月10日影片時間48分5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150元,董事長開講回應:「感謝@Hsu育仁斗內支持!!!」
本院卷第182至183頁
11
110年11月14日影片時間34分11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150元,董事長開講回應:「感謝@Hsu育仁斗內支持!!!」
本院卷第190至191頁
12
110年11月27日影片時間15分26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100元,並留言:「天冷大家多注意保暖」,董事長開講回應:「感謝@Hsu育仁 斗內支持!!!」
本院卷第198至199頁
13
110年12月12日影片時間54分39秒
YouTube代號「Huu 02」購買超級留言75元,董事長開講回應:「感謝@Hsu育仁 斗內支持!!!」
本院卷第206至2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