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賴明申
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兼上列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上訴人應於五日內具狀表明對於被上訴人宇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何,
繕本逕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