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模里西斯商 HJY FORWARD MEDICAL INVESTMENT CO
.,LTD
陳信瑩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被告品
臻聯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佐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上訴程序或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明瞭並確
認證人葉秀琴、王獻章、陳寶全以及原告代表人陳建裕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證述,
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下稱
系爭事件)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