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鍾李駿律師
主 文
准
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六0六三號容忍袋地通行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受讓登記取得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應有部分480分3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
乃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容忍袋地通行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訴訟繫屬後紿成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日後判決結果與聲請人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