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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裕 
代  理  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六0六三號容忍袋地通行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受讓登記取得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應有部分480分3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乃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容忍袋地通行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繫屬後紿成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日後判決結果與聲請人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