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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2號
抗  告  人  石千鈺

上列抗告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1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未依期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