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王玉婷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奇資訊保安及網絡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1年度
勞訴字第20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或已
非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具狀聲請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
上開事件業於111年10月5日判決終結,有上開判決存卷
可憑。則聲請人於該事件判決終結後始聲請法官迴避,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靜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