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杭州鳳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後,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二三六七二號
強制執行事件就「俠客風雲傳前傳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在本院一一二年度智字第四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聲請
鈞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36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以「俠客風雲傳前傳電腦遊戲」、「俠客風雲傳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為執行標的,聲請強制執行。
惟上開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屬伊所有,伊已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若不停止就上開執行標的之強制執行程序,一旦
拍賣,勢難
回復原狀。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就上開執行標的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就執行標的「俠客風雲傳前傳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部分:
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俠客風雲傳前傳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人,據此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目前繫屬於本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
等情,
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起訴主張之事實,在
法律上並
非顯無理由,其為避免財產在判決確定前遭執行,而聲請就執行標的「俠客風雲傳前傳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相對人因上開執行標的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損害,應為延後取償所致相當於利息之損失,
參諸民法第203條之規定,認以週年利率5%計算為
適當。並酌以系爭執行事件就上開執行標的之著作權價值囑託鑑價結果,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21,845元,惟民國112年1月10日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
而定於同年2月7日進行第二次拍賣等情,有台企資產鑑定顧問有限公司報告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拍賣公告,及動產拍賣筆錄附於執行卷內
可佐,該執行標的之市價應不超過鑑價之1,421,845元。並審酌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繁簡程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審判案件之期限,預估系爭執行事件就上開執行標的停止執行所致相對人延宕受償之
期間為3年。依此估算,相對人因上開執行標的停止執行可能之利息損失應不超過213,277元(0000000x5%x3=213277,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准許聲請人供擔保21萬元後,在本院112年度智字第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全案終結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就上開執行標的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聲請人就執行標的「俠客風雲傳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部分:
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
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同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
(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意旨參照)。又特定標的物之執行程序,以該標的物之拍賣程序終結,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而動產之拍賣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74條規定,以拍賣物賣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之費用後,分配交付
債權人,若尚有債權額交付
債務人,其執行程序已告終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 55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執行事件就「俠客風雲傳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及其他商標權、電腦遊戲著作財產權,於112年1月10日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相對人同日向執行法院聲明以26,000元、26,000元、170萬元價格分別承受「俠客風雲傳設計圖(註冊號00000000號)之商標權」、「俠客風雲傳設計圖(註冊號00000000號)之商標權」及「俠客風雲傳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並主張以其對執行債務人河洛遊戲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抵繳價金等情,有動產拍賣筆錄附於執行卷內
可稽。依執行卷內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1月12日函記載「
旨揭動產(含「俠客風雲傳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業於112年1月10日拍定,由
債權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並聲明以債權抵繳」等情,亦可知執行法院已
准相對人以債權額抵繳價金承受。佐以相對人係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8號
假執行判決為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債權額為2,400萬元本息,有強制執行
聲請狀及上開民事判決附於執行卷可稽,前述承受價金175萬2,000元(26000+26000+0000000)低於相對人執行名義債權額,經相對人以債權額抵繳承受後,並無剩餘款項得分配交付執行債權人或發還執行債務人,依上規定及說明,應認系爭執行事件就「俠客風雲傳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已執行終結,無停止執行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就「俠客風雲傳電腦遊戲之著作財產權」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