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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卡爾斯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瑋廷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62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六二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62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之當事人,為能真實完整呈現審判過程,核對光碟內容以更正筆錄,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交付本案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62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62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