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高奕棥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112年度聲字第580號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張禮安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張禮安律師未受委任為
聲請人之代理人,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