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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高奕棥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112年度聲字第580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張禮安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張禮安律師未受委任為聲請人之代理人,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