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
勞訴字第84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4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經證人潘錱瑩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到庭為證,然其不實證詞妨害聲請人名譽並有詐欺謀取金錢,為究明當日言論逐字及前後語境,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
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