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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協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代  理  人  李念國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地址「臺中市」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