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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韋筱帆 
訴訟代理人  韋益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賀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建字第八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及同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提出經其書面簽署同意驗收合格完工證明書及未提出保固書,亦未提出發票,為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及10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以進行本件訴訟之攻擊與防禦及準備另訴之訴訟資料,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建字第8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開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正當理由,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