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再字第4514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之再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再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抗告人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1,000+1,000=2,000)。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