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台灣愛露營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去露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