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紀
乃正等133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仍待原告共同
共 同
被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紀乃正等133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