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智威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閎利多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